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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账业务的补充说明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的规定,适应金三期系统对增值税发票和单位账务的严密监控,进一步规范我校报账业务,自201771日起,对我校向社会购买服务、货物等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做以下补充说明: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必须填写我校相关信息,单位名称: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4871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湛江麻章支行,银行账户:44050168825000000056,单位地址:湛江市麻章区福民西路83号,单位电话:0759-2700811。信息不完整的发票将视为不规范无效发票,不能报销入账!

2必须如实填报发票内容,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能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不能笼统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不能以批、箱等为单位,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

4、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

6、特殊情况:对于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还是可以使用的,除非税法有特殊规定的。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的票据包括: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保险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的签证费、财政收据等。

                                      

 

 

  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总务处

                                   2017年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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