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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年第二次修订) 类型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1、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早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可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级别 住宿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市及所辖县(区) 省内除前7个市的13个市辖区 13个市辖县及湛江市常驻地以外县(区)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标准间 550 530 500 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 标准间 450 420 400 3、因广交会期间宾馆房价上浮较大,考虑到工作需要,这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可按原标准上浮50%。 4、如高考术科考试等特殊情况,这期间的住宿费标准可按原标准上浮不得超过50%,入住前需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报销。 5、处级及处级以下出差人员2人住1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不超过上述住宿费标准上限两倍以内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3、在常驻地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40元/人。 附件:1、省外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湛财行[2017]157号) 2、省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湛财行[2017]157号) 3、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2017版) 2017年12月 13日 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 填表日期:201 年 月 日 部门名称 出差人 同行人员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出差时间 201 年 月 日 至201 年 月 日共 天 交通工具 往: □飞机 □火车 □高铁/动车 □汽车 返: □飞机 □火车 □高铁/动车 □汽车 经费来源 预计费用(元) 处室负责人 201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201 年 月 日 校长审批 201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本表作为报销凭据,若出差到多地的,请在备注栏写明具体行程。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规范报销制度,根据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湛财行[2017]44号)、《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湛财行[2017]157号)规定,本着“规范开支、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常驻地:是指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不含东海岛、硇洲岛)、坡头区(仅限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仅限麻章镇)。
常驻地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市内公交车,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方可乘搭出租小汽车,凭票据报销。
常驻地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凭票据报销。
第二条 健全国内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各处室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文件、通知等安排教职工出差,出差前需事先填写《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教职工出差审批表》(见附件),详细填写出差人员、目的地、出差时间和出行交通工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按照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职级乘坐,凭票据报销。未按规定职级乘坐超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2、乘坐飞机的规定:
(1)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的,需事先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符合乘坐飞机或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3)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且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该线路(直达或中转最少)最高标准的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标准核定,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3、教职工出差乘坐汽车的,需到合法、正规的运输公司乘坐普通大巴或直达汽车。
4、乘坐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计算,不需提供票据。市内交通费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湛江市以外的,每天80元/人。
2、出差到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的,每天50元/人。
3、出差住地期间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自驾车出差
出于安全考虑,学校不提倡教职工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标准: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票据报销。
1、省外住宿费标准按湛财行[2017]157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2、省内住宿费标准上限详见下表:
6、住宿费超标的界定,以出差住宿天数的平均住宿费为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按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计算,不需提供票据。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如下:
1、出差到湛江市以外的,每天100元/人。
2、出差湛江市内常驻地以外的,每天80元/人。
第五章 与会、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九条 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和业务培训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有关规定报销,会议(培训)通知没有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条 教师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经学校批准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的,如举办单位有招待所的应在招待所食宿;报名费、书本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票据按学校规定报销;考证费自负。教师参加学历学习的费用学校不给予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标准: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不再给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六章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
第十三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相距父母80公里外)或夫妻异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原则:相距400公里外)的往返路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可一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标准(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区差三项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只限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得乘坐出租车、高铁或飞机。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除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可报销硬卧票外,其余按硬座票报销。
第十五条 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上述规定的车、船票和中转住宿费,每个中转站的住宿费限报一天,标准上限为150元/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扣除回家探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10天内应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附上相关文件、通知和经批准的出差审批表,附上正式合法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非车站出售的手撕车票不予以报销。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以及缴交的会议费、培训费等,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凡出差办事需要过夜住宿的,报销时需提供住宿票据,按住宿天数和在途期间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以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凡由旅游公司开具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项目内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单位工作需要,需委托旅游公司代办的,须事先提出书面列明事由、行程等,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娱乐场所、部队开具未经缴税的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报销差旅费必须持当次发生并取得的票据,不得采用其他票据或以往取得的票据顶替。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校的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相关领导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参观所产生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差旅审批手续不齐全,出差活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转嫁差旅费的;
4、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2017版)
□校外租车 □其他
□校外租车 □其他
2、非车站出售的车票、娱乐场所、旅游公司、部队开具未经缴税的票据一律不能报销。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