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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幼儿园: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教师〔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以下统称《专业标准》)是对普通高中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以下统称校(园)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校(园)长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校(园)长培养培训的基本依据,是校(园)长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各地、各校(园)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各地、各校(园)要积极广泛宣传《专业标准》,使校(园)长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形式帮助校(园)长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促进校(园)长自觉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学校管理、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各校(园)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全面实施“强师工程”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要求。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校(园)长管理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校(园)长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促进校(园)长领导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校(园)长培养培训机构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校(园)长培养培训的基本依据,根据《专业标准》各项内容,制定或调整培养培训方案,改革教育教学方式,科学设置相关课程,保障培养培训质量。要积极开展校(园)长专业成长的科学研究,促进校(园)长专业发展。
各地、各校(园)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情况,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附件可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10日
(联系人:魏长松,电话:020-3762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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