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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廉政谈话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纪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或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
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鼓劲打气,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
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常规性谈话主要是在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沟通情况,一般每年安排1次。
第五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规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八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纪委通报。
第十条  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领导可以向学校或者是教育局人事科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用建议。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处室负责人的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的校领导为主,纪检、办公室可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的廉政谈话由支部负责人为主,党支委参加。
第十四条  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履新廉政谈话,由办公室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由学校纪委或各党小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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