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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湛价〔2014〕4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召开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秋季起,我市各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统一上调340元/生.学期,即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学杂费标准由980元/生.学期调整到1320元/生.学期;省一级学校由960元/生.学期调整到1300元/生.学期;市一级学校由896元/生.学期调整到1236元/生.学期;县一级学校由832元/生.学期调整到1172元/生.学期;普通高中学校由768元/生.学期调整到1108元/生.学期。
  二、各类别高中学校收费调整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贫助学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资助面按普通高中上年度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
  三、各学校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调整后,各类学校应在校园内显著位置以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争取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本次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起执行,在执行过程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5日
  
(联系人:陈宏,联系电话:0759-312995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市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纠风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市收费年审办。
湛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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