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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湛公积金〔2014〕28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所购自住住房为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在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大修、租住自住住房,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范围内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存折,可以销户提取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建造住房的,在建房一年内,凭户口簿、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村委会出具的已建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六、非夫妻关系共同购房或建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该套房产已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份额的购房支出;该套房产未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产权人的平均购房支出。
  七、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买的该套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再次进行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如数退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购房人的配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名字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九、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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